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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局七项措施贯彻供港澳蔬菜监管新规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时间:2009-11-04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日已实施。珠海检验检疫局提早宣传贯彻《办法》,制定落实七项贯彻措施,充分做好实施准备,有力促进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继续加强宣传。在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行专题培训的基础上,继续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大力宣传《办法》,使企业深入了解《办法》的规定并认真贯彻落实。   

 对照《办法》规范管理。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关于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措施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办法》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做好衔接工作。做好备案管理的衔接工作,已经获得备案资格的种植基地和注册登记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自动获得《办法》规定的备案资格;对于新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办理。   

 加强基地监管。加强对辖区内备案种植基地的监管,督促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对其是否有效运行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建立蔬菜生产记录,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强化溯源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种植基地要为其生产的每一批供港澳蔬菜原料出具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供货证明,生产加工企业要认真核查进厂原料随附的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供货证明。   

 强化供港澳小品种蔬菜监管。督促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供港澳小品种蔬菜来源可追溯,并批批检测农药残留;加大对供港澳小品种蔬菜的抽检比率。对于申请从事供港澳小品种蔬菜贸易的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把关,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展贸易。   

 抓好抽样检测。对辖区内供港澳蔬菜的风险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统一抽检比率和检测项目,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审查企业出具的供港澳蔬菜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对存在风险的供港澳蔬菜要抽样送实验室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