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2.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该商品的检验。
3.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单证。
4.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5.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6.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在出口国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商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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